当事人陈先生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嫌疑人李先生,李先生说他认识某某局领导,可以帮家长搞学位,正好陈先生读小学的女儿也想换个好的学校。于是陈先生向李先生支付了20万元的费用。此后的是那个... 查看详情 >>
汪某1、汪某2系被继承人高某、汪某的儿子。王某系被继承人高某与前夫所生之子、被继承人汪某的继子,一直与汪某共同生活。被继承人高某、汪某生前在南京老家建有楼房和平房各一幢,建筑面积分... 查看详情 >>
原告程某一与被告程某二系兄弟关系,被继承人程某和曹某系原被告的父母。被继承人生前向茂名市某村经济合作社承包了位于茂名市某区的责任田1.6亩。庭审过程中,经济合作社提供《电白县土地承... 查看详情 >>
原告李某与郭某顺系夫妻关系,由于郭某顺没有生育能力,夫妻二人于2004年1月31日共同与南京某医院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约定由该中心利用他人捐赠的精子对李某实施人工授精... 查看详情 >>
唐某甲与唐某乙系唐某与前妻向某之女,1963年唐某与李某某再婚后,又生育了唐某丙、唐某丁两名女儿。1986年1月,唐某以自住房屋与成都市民用建筑统一建设办公室换取了位于成都市某住宅... 查看详情 >>